分時電價是根據發電出力曲線、用電負荷曲線情況,將每天24小時劃分為高峰(含尖峰)、平段、低谷等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以引導和鼓勵用戶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效率。
河南省發展改革委近日出臺《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峰谷時段設置、峰谷浮動比例等方面進行調整 ,以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在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
《通知》指出,要優化峰谷時段設置: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時至24時,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時至19時;低谷時段0時至7時,其他時段為平段。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時至24時,低谷時段0時至6時、11時至14時,其他時段為平段。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時至24時,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時至23時;低谷時段0時至7時,其他時段為平段。
調整峰谷浮動比例: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動比例統一調整為1.72:1:0.45,尖峰浮動比例為高峰浮動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之和乘以峰谷浮動比例,再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不參與峰谷浮動,系統運行費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煤電容量電費、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等。
《通知》明確,保持工商業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不變,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鐵路(含電氣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牽引用電外,工商業用戶應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
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2: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為每日8:00至20:00,低谷時段為每日20:00至次日8:00。
《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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