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點先行與過渡時期政策相結合,有利于改革平穩推進
電力體制改革涉及的問題十分復雜,歷史遺留問題很多,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本輪電改配套文件通過試點先行與過渡時期政策相結合的方式,體現了穩妥有序推進改革的原則。一是關于輸配電價改革,在深圳市、內蒙古西部率先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云南、貴州省(區)列入試點范圍,邊實踐、邊探索、邊積累經驗,逐步擴大試點范圍,覆蓋全國,同時,給各非試點省(市、區)一個準備期和消化期,為后續改革做鋪墊。同時,明確了過渡時期電力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政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核定的輸配電價交易,或者在電網贏利模式不變的基礎上充分釋放改革紅利。二是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明確提出“選擇具備條件地區開展試點”。過渡時期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政策開展市場化交易,試點地區可另行制定發用電計劃的路徑。三是關于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也采取了試點先行的方式,對試點地區提出了2015年底前提交“交易機構組建方案和章程”的明確要求。四是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明確提出了“分步推進”的方針。對輸配電價改革較快的地區,鼓勵社會資本組建售電公司的試點,在未完成輸配電價核定的地區,通過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開展用戶直接交易。一段過渡期之后,逐步在全國范圍內放開所有售電業務。
二、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相結合,有利于進一步理順“兩只手”的關系
本輪電改配套方案的特點之一是推動市場化改革和加強政府監管并重,有利于促進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一是推進電力市場建設一方面要 “引入市場競爭,打破市場壁壘,無歧視開放電網”。另一方面通過信用體系建設實現監管部門對電力市場主體的監督,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二是組建電力交易機構一方面將交易業務從電網企業中剝離,促進電力交易服務的市場競爭,另一方面,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和省級政府的共同監管責任,并通過外部審計和第三方評估的方式加強對交易機構的監管。三是向社會資本放開售電業務,引入競爭機制,同時,將售電企業納入“信用中國”國家信用系統,加強監管及風險防范。四是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以外電量可與售電主體、電力用戶直接交易,或通過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可平等參與市場購電,進一步放寬了自備電廠的自主權。
同時,明確各省級發改(能源)、經信(工信)、價格、環保等相關部門以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承擔開展組織協調、專項監管、項目管理、運行改造、規費征收等監管責任。
三、“放開兩頭”與“管住中間”相結合,建立新型電力體制框架
在電力系統的發、輸、配、售四個環節中,本輪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體制框架,電力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四種類型。配套文件中“放開兩頭”主要體現在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用戶可以自愿參與直接交易,由市場決定交易量和交易價格。“管住中間”主要體現在重新定義了電網企業的職能,即擁有輸電網、配電運營權,承擔保底供電服務的企業,按照政府規定收取服務費,使電網企業的盈利模式由購銷差價改為“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模式。售電側改革將釋放巨大的市場空間,備受關注的《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還對售電市場主體及其準入與退出條件、交易方式等進行了說明。
四、保障性與限制性措施相結合,防止出現市場失靈問題
配套文件通過保障性和限制性措施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市場發展方向,防止出現“市場失靈”問題。一方面,通過交叉補貼改革保障居民、農業等電價在合理區間;規劃內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可獲得政府補貼;通過優先發購電制度保障公益性、調節性和清潔能源發用電。另一方面,配套文件明確提出一些限制性措施,比如,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同一地域內不重復設置現貨交易的電力市場;在電力市場出現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狀態時,政府將發揮積極作用,果斷采取相應的應急管理措施。配電業務向社會資本放開的是增量部分。保障性和限制性措施相結合,促進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在涉及重要共用、公益、環保、應急等情況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來源: 中電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