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樓盤一年未納入城市供電網絡,要賠業主1000元
接房時,你注意到家里的電達到合法、正常的使用條件了嗎?近日,市五中院公布一起剛審理的案件,認為新房用的是臨時電,并沒有達到正常的使用條件,為此判決開發商賠償違約金。
家住江北區的何先生夫婦,在2009年8月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渝中區某小區的精裝商品房,百平方米,付完65萬元房款。2011年9月,何先生接房入住,可沒多久就發現電壓不穩,頻繁跳閘,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其他住戶的情況也是一樣。調查發現,該房使用的是臨時用電。何先生要求開發商整改并賠償損失,但協商未果。一年后,小區才并入城市供電網絡。
用了一年的臨時用電,心里不爽的何先生起訴,認為這一行為構成延期交房,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支付違約金。開發商辯稱,何先生接房時并沒有對房屋的配套設施等提出意見。當時已經通電,房屋也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如果何先生認為達不到交房條件,應該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
法院一審駁回了何先生訴訟請求。何先生上訴。
二審時,開發商辯稱何先生并沒有提供用電造成的損失證明,如果認定違約,違約金額也應以彌補他的損失為限。
法院是這么判的:購房合同中的通電要求,是達到使用條件。結合訂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習慣,該“使用條件”應理解為合法、正常的用電。由于該房屋使用臨時用電,并沒有納入城市供電網絡,沒有達到合同中約定的“使用條件”,應該視為延期交房。
市五中院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開發商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日前酌定開發商支付何先生違約金1000元。 重慶晚報見習記者趙方敏
你應該知道的“五通標準”
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健康律師稱,開發商交房時會完善水、電、電話、有限電視、燃氣線路基礎設施,俗稱五通。《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對“五通”明確規定:
住宅用電———已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燃氣管網———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
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
生活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
開發商為購房者提供溫泉供水等供水服務,則不屬于上述規定中“住宅生活用水”的范疇,是屬于增值服務,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