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call我
●地點:東城火煉樹社區
張小姐:我跟我同學剛來東莞一個多月,在火煉樹租了一間出租房,當時只是問了月租也沒細問電費和水費的收取,合同上沒寫明我們以為是按物價標準算。結果月底的時候房東才告訴我們電費1.2元/度,水費每月每人15塊。我們質問了房東,他說他們每度電收的是0.65元/度,多出的0.55元/度則是公攤費。
走訪:昨日下午,記者走訪了東城火煉樹社區的金樹路,一路走來發現這里有許多出租屋出租。月租各異但電費價格都是在1-1.2元/度的價位上下浮動,水費大多是按4元/噸,少數因為沒有獨立安裝水表,統一按照每人每月15元收費。“我們在物價局官網了解到出租屋的收費標準應該是0 .647元/度,可是房東在沒有同我們進行任何協商的前提下每千瓦時擅自多收了0 .55元的公攤費”張小姐說,房東還說那是東莞市電力公司給他們提的建議。
南都記者找到了張小姐所在的公寓房東。房東告訴記者,公攤費通稱用電損耗,比如電梯,走廊燈所用的費用都屬于公攤費一部分。“這是用電公司下發給我們的,多出的0 .55元是按電力公司給我們的公式算的。”房東說,標準是供電公司公司抄的總表和我們這邊的分表差距來算,比如電力公司說我們這邊的這個月用了1 萬度電,但是我們這邊這些分表加起來是六千度電,所以就有四千度電的損耗,就用這四千度電除以一萬再乘以總電數。“這是電力公司給我們的公式,供電公司建議我們可以收公攤費。”
不過,南都記者從東莞市物價局官網通告《出租屋水電管理問答》第九條中了解到,總分表之間的費用(公攤費) 采取單獨收取的方式應在租賃合同中具體約定,凡未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在房東與張小姐簽訂的租賃合同上,雙方僅標明水電費另計,但并未就公攤電費的標準進行具體約定。
回應:南都記者撥打12358物價局舉報電話咨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房東的做法已經違反了此項規定,建議張小姐將收據單拍照直接發郵件至dgw jj@dg.gov.cn并留下相關信息和聯系方式,屆時將有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處理。
采寫:實習生 黃炯燕 南都記者 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