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報 中電新聞網記者 馬建勝 報道 6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今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其自己而不是發電戶開具普通發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元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以減輕發電戶的辦稅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按照現行政策,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該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給國家電網公司,月銷售超過2萬元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要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光伏發電產品銷售結算不夠方便。為了減輕發電戶辦稅負擔,便于購銷雙方結算,稅務總局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并詳細登記發電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以備稅務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