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國家旅游局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旅游業的實施意見》。這是6月份相關部委出臺的最后一個“新36條”實施細則。據了解,截至到7月1日,各部門共發布20余個“新36條”實施細則,涉及金融、市政、鐵路、能源、水利、電信等多個領域。
“魏橋模式”與民資入電
國家電監會近日發布《加強電力監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實施意見》,鼓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國家能源局也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有序進入電力行業,增強電力市場競爭性,其中明確,“為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
“電力行業作為能源領域的基礎行業,涉及國計民生,電力行業的發展直接關系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任浩寧認為。
“國家相關部門出臺舉措引導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目的很明確,主要是基于電力改革過程中,通過引入外部力量給予國有電力企業壓力,促進電力行業打破壟斷,增強市場競爭性,優化資源配置的同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任浩寧認為。
前段時間民眾反應強烈的民營企業魏橋集團電力生產供給模式,也重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引發大家對電力改革和民資進入電力行業的思考。
資料顯示,“魏橋模式”有很多方面的內涵,具體到當前,主要是指山東濱州魏橋創業集團在電力建設運營方面的一些做法,包括大規模建設多機組、多形式的熱電聯產的自備機組,形成自發自用電廠,并在電源點之間建設自備機組的聯絡線,形成了自備性質的獨立電網。
理論批判性
據了解,由于其建設程序簡化、在設備采購、施工建設投資成本低、管理和運營成本更低,且購煤、運輸、計量、質檢等方面和勞務成本、管理成本等方面均大大低于社會平均成本,又有著熱電聯產的綜合能耗低的優勢,魏橋模式形成了低于國有發電企業發電成本、低于國網公司售點成本的優勢。
魏橋集團通過自身發電,不僅能夠滿足自身需要,還有多余電力供給周邊村鎮,“這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成本壓力,另一方面還為解決當地電力供應問題做出了不小貢獻。”任浩寧說,“尤其是魏橋供應的電價比五大國有電力集團提供的電價低近三分之一,這使得社會各界開放發電端給民營資本的呼聲變得異常強烈。”
“雖然魏橋模式胎死腹中,多余電力被電網強制收購。但是,‘魏橋模式’的出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理論批判性。”任浩寧認為,發電端的企業具有十分明顯的規模經濟,魏橋集團與五大國有電力公司相比其機組規模、工廠規模、企業規模都明顯弱小,而其所提供的電價卻比五大國有電力集團提供的電價低近三分之一,這表明五大電力集團在降低發電成本方面還有巨大的空間。
實踐與借鑒意義明顯
同時,“魏橋模式”還為電力改革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專家認為,我國可以逐步放開發電端,允許部分有條件的民營發電廠或者企業發電,除了滿足自身電力需求,還可以將多余電力以市場價格供給周圍居民,或并入電網。這樣不僅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還能為緩解電力迎峰度夏壓力提供重要的幫助。
“‘魏橋模式’的出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任浩寧認為,在發電端引入民營資本的同時,電網建設也可以吸引有實力的民企參與,其它金融、水利、電信等領域的改革同樣可以參照“魏橋模式”逐漸展開。
民資入電恐難實現
然而,“政府定價嚴重阻礙了市場競爭,國有電力公司掌握著大量優質能源,這使得民間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十分困難,民資進入電力行業恐難以實現。”任浩寧認為,“我國電力行業發電端、輸電端壟斷現象非常嚴重,中小企業進入難、競爭難、退出難等問題突出。”
據任浩寧介紹,“新36”實施細則的出臺,鮮有實質性的突破。首先,沒有強力的保護機制,民企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國有大型壟斷企業政策性優勢無法根除。其次,民資退出機制未出臺,實施細則僅鼓勵民資合法進入能源等公共領域,卻無退出機制保障民資自由、合理地退出上述領域,“只進不出”的細則缺乏可行性。此外,民資無權議價,工程建設、能源開采、電力銷售等各環節的定價由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壟斷,民資無權參與核心價格制定,這不利于其確定投資成本和收益。
僅出臺幾項措施是不夠的
一位山東當地電力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有的國有壟斷企業有點不講理,利用其壟斷優勢任意行事。當初嫌棄魏橋,怕拖后腿,如今魏橋變厲害了,能與其爭利了,這些企業就恩威并用,力保自身壟斷地位。”
“國家相關部門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僅出臺幾項措施是不夠的。”中投顧問研究總監張硯霖指出,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大力出臺有關“破除行業壟斷”、“保障公平競爭”、“完善民企參與定價”等方面的條文規范,從真正意義上涉及我國傳統基礎行業存在的弊端,為民資的進入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民資進入能源領域,國家的愿望很明確。但是真正做起來很困難,尤其是在能源價格無法市場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民營投資收益和提供一個與國有能源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是非常不容易,需要有特別的政策配套。”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
張硯霖認為,“國家應加強制度建設,通過行政手段破除國有電力企業的政策性優勢;并且在發電端、輸電端、配電端、售電端各個環節同時實施針對性的改革措施,保障整個電力改革順利開展。否則,口惠而實不至的措施只能是‘徒有其表的一紙空文’。”
“魏橋模式”與民資入電
國家電監會近日發布《加強電力監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實施意見》,鼓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國家能源局也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有序進入電力行業,增強電力市場競爭性,其中明確,“為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
“電力行業作為能源領域的基礎行業,涉及國計民生,電力行業的發展直接關系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任浩寧認為。
“國家相關部門出臺舉措引導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目的很明確,主要是基于電力改革過程中,通過引入外部力量給予國有電力企業壓力,促進電力行業打破壟斷,增強市場競爭性,優化資源配置的同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任浩寧認為。
前段時間民眾反應強烈的民營企業魏橋集團電力生產供給模式,也重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引發大家對電力改革和民資進入電力行業的思考。
資料顯示,“魏橋模式”有很多方面的內涵,具體到當前,主要是指山東濱州魏橋創業集團在電力建設運營方面的一些做法,包括大規模建設多機組、多形式的熱電聯產的自備機組,形成自發自用電廠,并在電源點之間建設自備機組的聯絡線,形成了自備性質的獨立電網。
理論批判性
據了解,由于其建設程序簡化、在設備采購、施工建設投資成本低、管理和運營成本更低,且購煤、運輸、計量、質檢等方面和勞務成本、管理成本等方面均大大低于社會平均成本,又有著熱電聯產的綜合能耗低的優勢,魏橋模式形成了低于國有發電企業發電成本、低于國網公司售點成本的優勢。
魏橋集團通過自身發電,不僅能夠滿足自身需要,還有多余電力供給周邊村鎮,“這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成本壓力,另一方面還為解決當地電力供應問題做出了不小貢獻。”任浩寧說,“尤其是魏橋供應的電價比五大國有電力集團提供的電價低近三分之一,這使得社會各界開放發電端給民營資本的呼聲變得異常強烈。”
“雖然魏橋模式胎死腹中,多余電力被電網強制收購。但是,‘魏橋模式’的出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理論批判性。”任浩寧認為,發電端的企業具有十分明顯的規模經濟,魏橋集團與五大國有電力公司相比其機組規模、工廠規模、企業規模都明顯弱小,而其所提供的電價卻比五大國有電力集團提供的電價低近三分之一,這表明五大電力集團在降低發電成本方面還有巨大的空間。
實踐與借鑒意義明顯
同時,“魏橋模式”還為電力改革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專家認為,我國可以逐步放開發電端,允許部分有條件的民營發電廠或者企業發電,除了滿足自身電力需求,還可以將多余電力以市場價格供給周圍居民,或并入電網。這樣不僅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還能為緩解電力迎峰度夏壓力提供重要的幫助。
“‘魏橋模式’的出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任浩寧認為,在發電端引入民營資本的同時,電網建設也可以吸引有實力的民企參與,其它金融、水利、電信等領域的改革同樣可以參照“魏橋模式”逐漸展開。
民資入電恐難實現
然而,“政府定價嚴重阻礙了市場競爭,國有電力公司掌握著大量優質能源,這使得民間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十分困難,民資進入電力行業恐難以實現。”任浩寧認為,“我國電力行業發電端、輸電端壟斷現象非常嚴重,中小企業進入難、競爭難、退出難等問題突出。”
據任浩寧介紹,“新36”實施細則的出臺,鮮有實質性的突破。首先,沒有強力的保護機制,民企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無法得到切實保障,國有大型壟斷企業政策性優勢無法根除。其次,民資退出機制未出臺,實施細則僅鼓勵民資合法進入能源等公共領域,卻無退出機制保障民資自由、合理地退出上述領域,“只進不出”的細則缺乏可行性。此外,民資無權議價,工程建設、能源開采、電力銷售等各環節的定價由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壟斷,民資無權參與核心價格制定,這不利于其確定投資成本和收益。
僅出臺幾項措施是不夠的
一位山東當地電力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有的國有壟斷企業有點不講理,利用其壟斷優勢任意行事。當初嫌棄魏橋,怕拖后腿,如今魏橋變厲害了,能與其爭利了,這些企業就恩威并用,力保自身壟斷地位。”
“國家相關部門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僅出臺幾項措施是不夠的。”中投顧問研究總監張硯霖指出,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大力出臺有關“破除行業壟斷”、“保障公平競爭”、“完善民企參與定價”等方面的條文規范,從真正意義上涉及我國傳統基礎行業存在的弊端,為民資的進入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民資進入能源領域,國家的愿望很明確。但是真正做起來很困難,尤其是在能源價格無法市場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民營投資收益和提供一個與國有能源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是非常不容易,需要有特別的政策配套。”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
張硯霖認為,“國家應加強制度建設,通過行政手段破除國有電力企業的政策性優勢;并且在發電端、輸電端、配電端、售電端各個環節同時實施針對性的改革措施,保障整個電力改革順利開展。否則,口惠而實不至的措施只能是‘徒有其表的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