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國所有開發建設的項目如觸及13條水土保持方案“紅線”,將不予通過審查或審批,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開發建設項目也將被堅決叫“停”。
為堅決控制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出臺《關于嚴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從嚴把握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術審查和審批工作,通知列出了13項“一票否決”的條件。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達到以下要求之一的,技術評審應不予通過:水土保持方案中沒有主體工程的比選方案,比選方案水土保持評價缺乏水土保持有關量化指標的;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開發建設項目,對原自然地貌的擾動率超過70%,或對林草植被的破壞率超過70%的;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廢棄土石渣利用達不到規范要求的。
開發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準: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的開發建設項目;
“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內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項目;
在25度以上陡坡地實施的農林開發項目;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內取土、挖砂、取石的開發建設項目;
不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水工程;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有關規定精神,國家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應文件依據的開發建設項目;
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項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同一投資主體所屬的開發建設項目,在建及生產運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處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區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級區的保護區和保留區內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對水功能二級區的飲用水源區水質有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
在華北、西北等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未通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開發建設項目。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長劉震表示,嚴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工作是為了實現“十一五”期末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得到遏制的目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嚴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管理,確保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