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再次公開征求《福建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
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機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四)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發電機組應在項目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按規定變更許可事項,分批投產的發電項目應分批申請。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除外。
(五)抽水蓄能電站和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已經國家認定的機構安全注冊或登記備案。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