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顯示,針對公(專)用充電樁投資主體及市民個人方面,申領公(專)用充(換)電設施補貼的,應同時滿足投資主體近3年內在財政資金申報、專項審計、政府主導的專項監督檢査中無違法違規現象;投資主體年度建設充(換)電設施功率總數不少于1000千瓦,換電設施不受此條限制;申請財政補貼前,新建充(換)電設施應通過住建部門的正式驗收;申請財政補貼前,投資主體將新建充(換)電設施應按互聯互通要求接入市級平臺等條件。
其中,在公(專)用充電樁方面,文件指出,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按照“對在我市備案、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財政補貼”標準執行。
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依據接入市級平合充電交易信息記錄的用電量給予運營補貼,文件執行期內補貼每年可申請一次,市級補貼標準為0.15元每度;各開發區在市級補貼基礎上每度電再補貼0.15元,其他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在市級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進行補貼。
新舊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凡享受過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建設補貼的主體,不再享受運營補貼。
在符合條件的個人方面,對在本細則執行有效期內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的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由市財政給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設及電費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汽車的要求應符合以下條件:車輛銷售開票、掛牌登記時間應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車輛應被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等相關目錄;純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應不少于70千瓦;純電續駛里程(工況法)應不少于300公里等。
新建充電設施應為固定安裝的全新設備,且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在個人產權車位(宅基地)的要單獨接線,設置獨立電表,安裝施工人員應具備相關行業資質。
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市民,請登錄市發改委網站申報,補貼對象公示等信息也將在市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
具體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開發區發改、財政、住建、科技部門: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推進新能源汽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財政局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西安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