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今年國家繼續出臺了用電降價相關政策,但在一些地區,還存在轉供電加價的違法行為,而在轉供電案實際辦案中,還存在一些爭議和執法難點,比如違法所得如何計算、處罰的法律適用等,我們為大家梳理了一些基層執法人的辦案技巧和建議。
(來源:微信公眾號“市場監管半月沙龍”ID:banyuekan)
違法定性:
在電價中加收費用是否就算違法?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電力的行為。如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地方,均可能存在轉供電行為。
今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通過中國政府網答復網民問題中,就有兩名網友反映“轉供電”加價的問題:
來自廣東深圳的網民“何先生”(手機尾號4878)說:當地供電局公布的電價是8毛多一度,但二房東企業要收1.55元一度,疫情期間也沒有任何減免,壓力實在有點太大了。
來自上海的網民“得慕”(手機尾號0941)說:疫情期間國家推出電價降低5%的優惠政策,但企業所在園區負責人明確說,依然按照1.5元/度標準收電費,一個月三四千電費,對本已困難的企業來說是不小的開支。
市場監管總局回復:
經核實,“何先生”和“得慕”反映的未落實電價優惠政策情況屬實。“何先生”反映的問題,深圳市鵬翔盛實業有限公司已承諾及時整改,嚴格按照以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電費。“得慕”反映的問題,上海市九里工坊工業園區已于5月向用戶退還2-4月多收電費。
目前,在轉供電案件的執法實踐中,主要的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當事人如在電價中加收費用的行為,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
辦案爭議:
處罰適用《價格法》還是《電力法》?
關于轉供電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目前在執法實踐中有一定分歧,先給大家來看兩個案例,分別來自總局和地方市監部門。
案例一:總局出手,首都機場動力能源有限公司電費加價被罰816萬元
2019年5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對北京首都機場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北京首都機場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違規加價現象予以處罰。
經查,當事人向一般工商業戶收取電費時,以北京市目錄銷售電價和峰谷平比率測算的綜合比例電價為基礎加收25%的費用,在電價中合并收取。2018年4月至11月,當事人收取的電費中包含加收費用70625061.20元,扣除截至2018年12月19日未收電費149069705.29元中包含的加收費用29813941.06元后,實際加收費用40811120.14元。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依據《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規定,當事人在電價中加收費用的行為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截至2019年4月12日,當事人已全部退還或抵扣加收費用40811120.14元;對電價和用電管理服務費用實行價費分離,從2018年12月1日起降低收費標準,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019年5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據《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和現行電價執行情況,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40811120.14元的0.2倍罰款計8162224.03元。
案例二:超市加收電費 市監擬按《價格法》予以處罰
江蘇某超市綜合體將超市街及綜合體外側獨立商鋪租賃給9戶商戶使用。經查,2020年2月至5月,該超市綜合體獲取電價成本為0.631元/度(已享受疫情期間供電優惠)。同期,該超市綜合體對承租商鋪的9戶商戶按照1元/度收取電費。
我國電力價格屬于政府制定價格事項。本案中,超市綜合體獲取電價成本為0.631元/度,是電網企業按疫情期間供電優惠結算電費,而其向承租戶轉供的電力按照1元/度收取電費,屬于《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情形。
因此,該超市綜合體超越權限制定電價,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
綜上,執法人員適用《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的規定,對某超市綜合體上述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據了解,在基層的具體辦案實踐中,在法律適用上也存在一定爭議。有的執法人員認為《電力法》有關條款已經對電力領域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了特別規定,可直接適用;也有執法人員認為對轉供電主體加價收取電費行為應適用《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理由為《價格法》執行主體為價格監管部門,因此市場監管部門應優先適用。
辦案難點:
轉供電違法所得難以計算
除了法律適用,轉供電案件最大的難點在于違法所得的計算。有基層辦案人員向市監沙龍透露,由于轉供電主體收取電費的文件規定模糊、電價調整頻繁及電費成本難以劃分等因素,導致轉供電主體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
電費多次調價,時間跨度較長。以江蘇省電網銷售電價(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為例,2018年4月1日以來,歷經6次調價,加上今年疫情期間的電價優惠,共有7個階段的電價變化。轉供電主體的轉供電對象有數家甚至上百家(例如寫字樓),且在2018年4月至今的跨度期內,轉供電主體的轉供電對象由于租賃到期等原因變更頻繁,導致案件調查難度較大,轉供電主體的違法所得難以完全計算準確。
轉供電主體每月電費成本不固定。大型轉供電主體絕大多數配有專用變壓器,該設施初期投入較大,且專用變壓器達315千伏安(kVA)容量及以上后,還需每月交納基本電費。因此,雖然轉供電主體每月電力資產及基本電費攤銷成本比較固定,但是每月用電量、力調電費、峰谷電價及專用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為非定量,以致轉供電主體每月每度電的獲取成本非固定且計算復雜,最終導致違法所得計算量大且難以算清。
轉供電電費成本難以劃分。在實踐中,國家雖然要求轉供電企業對受供單位應分表計量,但是在一些地區如商場、寫字樓等很多區域無法進行分表計量的,如商場對商戶和租賃柜臺用戶用電,所以會造成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和計算不好具體核定。也有一些轉供電的主體如一些物業企業,為了更簡便的方式收取額外的服務費和公攤費用,一般都是采用直接在成本電費中加價的方式進行,而沒有進行另外的約定。
辦案建議:
熟悉轉供電非構成
第一時間掌握賬務證據
針對轉供電案例中的難點,市監沙龍整理了兩位市場監管人的辦案建議:
支招一:
一、熟悉轉供電主體供電行為及對象。執法人員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必須熟悉轉供電主體的供電模式、供電對象以及轉供電費構成等,全面厘清各方關系。
二、熟悉電價調整政策并掌握轉供電對象信息。執法人員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必須熟悉各項供電政策,分階段處置,全面掌握轉供電主體與對象詳細信息。
三、熟悉轉供電成本計算方式與方法。執法人員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必須熟悉轉供電成本計算方式與方法,全面了解轉供電主體電力設施的每月資產攤銷成本、電力設施每月固定座機費以及每月電力損耗等信息,并予以正確計算。
特別提醒的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必須查清轉供電主體的各項電力收入與支出賬目。第一時間掌握相關財務證據,是辦好轉供電價格違法行為案件的基礎。
支招二:
一、通過查詢企業賬務賬目,掌握供電局定期對轉供電企業實際結算電量和商場實際收取電費情況。
二、通過企業制定電價的會議記錄和文件,了解轉供電企業所收取電費的基本構成要素。
三、在調查取證中,通過現場抽檢部分受供企業,了解其實際繳費情況和用電情況。
四、在考慮違法所得的計算時,了解企業用電維護運行支出等情況進行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