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降電價紅利不能被截流
我市再次明確相關政策,轉供電主體違規收費或影響征信
深圳商報2019年04月06日訊 為了解決部分轉供電主體存在未明碼標價、重復收費、固定電費單價等問題,深圳市發改委、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近日在龍華召開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宣貫會。
經過2018年三次電價調降后,深圳大量及高需求工商業用電類別到戶電價共降低0.84分/千瓦時,普通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到戶電價共降低8.51分/千瓦時。
為了把紅利傳導到工商企業,杜絕中間環節的紅利截流,2019年3月出臺的深發改246號文件規定,轉供電主體應按照向供電企業繳納電費的平均電價(總電費除以總電量)向分表用戶收取電費,即分表用戶電費=平均電價×分表用戶電量。轉供電主體收取的分表用戶總電費不得高于向供電企業繳交的電費。轉供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與分表用戶協商分攤解決,不得另行加收電價和電費。
據政策宣貫會透露,在實際操作中,允許轉供電主體在短時期內對收取電價的偏差進行“平滑處理”;收取的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不得與電量掛鉤。會議還要求各轉供電主體在5月20日之前完成整改,并在5月30日之前將填好并加蓋公章的轉供電收費情況表報送所在轄區供電企業。
深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2018年部分轉供電主體存在未明碼標價、重復收費、固定電費單價等問題。有的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時,收費通知單只顯示收費總金額,而不顯示單價和用戶的實際用電量,也不注明分攤電量或電費。還有的轉供電主體涉嫌重復收取共用設施電量分攤費用,將公共照明、空調電梯供水加壓等公用設施用電費用一方面在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另一方面又通過轉供電環節分攤的方式,向終端用戶再次收取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等公攤費用,涉嫌重復收費。
對未落實降價降電價政策的轉供電主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責令限期退還多收價款,并依據退還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于違規的轉供電主體,將在信用深圳上予以公示,將影響未來的信用貸款等。
深圳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降成本對改善深圳營商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降電價的紅利是給企業的,不是給供電站的。龍華供電局負責人表示,要協助轉供電主體完成整改,使工商業用戶真正享受到降電價的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