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了輸配電業務固定資產范圍、電網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交叉補貼等問題。小編將原文發布如下。
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核定電網企業輸配電價,形成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以下簡稱“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是指省級電網企業為使用其經營范圍內共用網絡的用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第三條 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建立機制與合理定價相結合。以制度、規則、機制建設為核心,轉變政府價格監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又要規范電網企業的價格行為,通過科學、規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輸配電價。
(二)彌補成本與激勵約束結合。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辦法核定輸配電價,以嚴格的成本監審為基礎,彌補電網企業準許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同時,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調動電網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積極性,提高投資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進電網健康發展與用戶合理負擔相結合。通過科學、合理、有效的價格信號,引導電網企業的經營行為和用戶的用電行為。既要促進電網可持續發展,滿足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保電網企業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又要使不同電壓等級和不同類別用戶的輸配電價合理反映輸配電成本,并保障居民、農村和偏遠地區用戶以較低價格獲得普遍供電服務。
第四條 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先核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輸配電價。
第五條 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實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暫定為三年。
第六條 電網企業應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負荷、用戶報裝容量、線變損率等實行單獨計量、合理歸集,并按要求報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 省級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的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
其中:準許成本=基期準許成本+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
準許收益=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第八條 準許成本的計算
(一)準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區分基期準許成本和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分別核定。
(二)基期準許成本,是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347 號)等規定,經成本監審核定的歷史成本。
(三)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是指電網企業在監管期初前一年及監管周期內預計合理理新增或減少的準許成本。
1.監管周期新增準許成本。
(1)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費=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定價折舊率
其中: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按照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預測的、符合電力規劃的電網投資計劃,并根據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應與規劃電量增長、負荷增長、供電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則統籌核定。
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指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轉為用于計提折舊的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率。原則上參考電網企業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歷史轉資情況,并考慮今后經濟發展需求,輸配電線路路設備投資進程及實際利用效率等因素統籌核定。首個監管周期,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按不不超過75%計算。
定價折舊率。根據新增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年限(附表)和新增固定資產結構核定。新增固定資產結構無法確定的,可參照歷史資產實際結構核定。
(2)運行維護費。運行維護費由材料料費、修理理費、職工薪酬、其他費用組成,按以下方法分別核定。
材料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核定。
修理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核定。
職工薪酬。參考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核定。
其他費用。參考不高于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的70%。同時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固定資產原值3%核定。
2.監管周期減少準許成本
(1)監管周期內退役、報廢的固定資產和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相應減少的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率標準參照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
(2)監管周期內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定價折舊費。
3.監管周期新增輸配電資產增長與電量增長、負荷增長、供電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關輸配電資產產生的折舊費、運行維護費可以暫不計入該監管周期輸配電價。
第九條 準許收益的計算
(一)準許收益的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二)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為提供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所需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輸配電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
1.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輸配電線路、變電配電設備,電網運行維護與應急搶修資產,電網通信、技術監督、計量檢定等專業服務資產。以下資產不得納入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
(1)與省內共用網絡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該類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電網企業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如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等固定資產;發電資產(指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2002年年國務院發布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由電網保留的內部核算電廠除外);抽水蓄能電站;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對外股權投資;投資性固定資產(如房地產等);其他需扣除的與省內共用網絡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等。
(2)應由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批而未經批準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或允許企業自主安排,但不符合電力規劃、未履行必要備案程序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
(3)國家單獨核定輸電價格的跨省跨區專項輸電工程固定資產。
(4)企事業單位、用戶投資或政府無償移交的非電網企業投資部分對應的輸配電固定資產。
(5)其他不應計提收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
2.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方面。
3.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除固定資產投資以外的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三)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的計算公式為: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基期有效資產±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有效資產
1.基期有效資產。可計提收益的基期有效資產中,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金按監管周期前一年的營業收入的10%核定。
2.監管周期新增有效資產。根據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乘以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并扣減監管周期相應折舊費核定。
3.監管周期減少有效資產。根據監管周期內預計退役、報廢或已計提完折舊的固定資產核定。
(四)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資產(政府投資或財政撥款等形成的輸配電資產,包括財政專項支持的城鄉電網完善、無電地區建設、老城區配電改造等資金支持部分對應的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比重與各自對應的權益資本收益率的加權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國家10 年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 個百分點核定。首個監管周期,權益資本收益率可參考省級電網企業監管周期前三年實際稅后凈資產收益率核定。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核定,如電網企業實際借款利率高于基準利率,按照基準利率核定;如電網企業實際借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按照實際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期初前3 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
為引導電網合理理投資,條件成熟的地區,準許收益率可在上述定價公式基礎上,根據電網的資產實際利用率、供電可靠性及服務質量相應上下浮動。
第十條 價內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計算公式為:
價內稅金=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其中:所得稅=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1-資產負債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所得稅率)×所得稅率
所得稅率。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核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不含增值稅的準許收入×增值稅稅率-準許成本進項稅抵扣額)×城市建設維護費和教育費附加費率
第十一條 通過輸配電價回收的準許收入,是指通過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向所有使用共用網絡的電力用戶回收的準許收入,不包括以下項目:
1.通過其他獨立或專門渠道向特定電力用戶回收的收入,包括但不不限于:電氣化鐵路供電配套工程還貸電價加價收入、自備電廠備用容量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對應電網企業投資的接網工程)、高可靠性供電收入、一省兩貸或多貸農網還貸資金收入;
2.省內共用網絡服務于跨區跨省電力交易取得的輸電收入等;
3.特定項目或特殊情況的政府補貼收入,如國家對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等;
4.已經在準許成本中扣除的項目;
5.其他應予扣除的項目。
第三章 輸配電價的計算方法
第十二條 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的計算公式為:
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含增值稅)=通過輸配電價回收的準許收入(含增值稅)÷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量。
其中,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量,參考歷史電量增長情況以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電力投資增長和電力供需情況預測的電量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條 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核定后,依據不同電壓等級和用戶的用電特性和成本結構,分別制定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
(一)電壓等級分為500 千伏(750 千伏)、220 千伏(330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20 千伏)和不滿1千伏等6個電壓等級。相鄰電壓等級用戶數較少的,電壓等級可適當合并。
(二)用戶類別分類,以現行銷售電價分類為基礎,原則上分為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居民用電和農業用電類別。
第十四條 計算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先將準許收入按資產價值、峰荷責任、輸配電量、用電戶數等因素分配至各分電壓等級,下一電壓等級的準許總收入由本電壓等級準許收入和上一電壓等級傳導的準許收入構成。
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為該電壓等級準許總收入除以本電壓等級的輸送電量。
第十五條 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應以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為基礎,綜合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用戶負荷特性、與現行銷售電價水平基本銜接等因素統籌核定。條件成熟的地區,可在不擴大交叉補貼規模情況下,結合政策性交叉補貼的理順,逐步調整到合理水平。
第十六條 現行目錄銷售電價中執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當執行兩部制輸配電價,其他用戶可根據自身用電情況自主選擇執行兩部制輸配電價或者單一電量制輸配電價。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結合負荷率等因素制定輸配電價套餐,由電力用戶選擇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電網綜合線損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 年實際綜合線損率平均值核定。實際運行中線損率超過核定值的風險由電網企業承擔,實際運行中線損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各分享50%。
第十八條 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進程,妥善處理理政策性交叉補貼。輸配電價改革初期,暫按居民和農業用電量乘以其合理理輸配電價與實際輸配電價之差計算居民、農業用電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補貼總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進一步測算更加準確合理的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政策性交叉補貼。
第十九條 政策性交叉補貼由省級電網企業測算并申報,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輸配電價的調整機制
第二十條 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新增投資、電量變化較大的,應在監管周期內對各年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進行平滑處理。情況特殊的,可在下一個監管周期平滑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定期校核機制。電網企業應定期向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上報輸配電投資規劃完成進度及情況。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低于監管周期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時,對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的70%予以扣減。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超過監管周期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時,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不再上調。
第二十二條 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變化,電網企業可以建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考核電網企業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的輸配電價調整機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下一監管周期準許收入;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超過規定標準一定幅度的,可適當提高下一監管周期準許收入;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降低下一監管周期準許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
附件 2:關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的起草說明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要求,政府定價的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為規范政府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定價行為,制定本辦法。
省級電網輸配電業務屬于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機制有利于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有序放開競爭性業務、競爭環節電價,促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經過反復研究,在多次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及部分企業的意見,總結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并借鑒國外成熟市場通常做法的基礎上,我們起草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參照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成功經驗,從我國所處發展階段和基本國情出發,立足“管細管好管到位”,引入了現代激勵性監管的理念,通過機制和規則約束電網企業無效投資,加強對電網企業監管。按照逐步形成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的目標要求,《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獨立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輸配電價核定以制度、規則、機制建設為核心,以提供輸配電服務相關的資產、成本為基礎,先確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核定輸配電價。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監管期暫定為三年。新的定價辦法明確了輸配電價形成機制,為有序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是明確了輸配電價的計算方法。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辦法》將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分為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價內稅金三個部分,對影響輸配電價定價的相關要素,如折舊費、運行維護費、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等均規定了具體核定標準,對不得計入輸配電價定價范圍的成本費用、資產等也作了明確規定。此外,還規定了輸配電價總水平和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的計算辦法,提出了妥善處理政策性交叉補貼的初步思路,既有利于強化成本約束,也有利于確定合理收益水平,促進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建立了輸配電價調整機制。規定了監管周期內投資、電量發生重大變化或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等不同情況下調整輸配電價的辦法;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考核電網企業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的輸配電價調整機制。
四是建立了輸配電價激勵約束機制。規定了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與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差額的處理方法,實際投資額低于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的,相應倒扣準許收入;超過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對應的準許收入不再上調。 來源:國際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