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輸配電網訊:11月26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制定新能源汽車準入政策的要求,發改委起草了《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政策的出臺表明業內爭論多年的“低速電動車企業有望獲得整車生產資質及上牌銷售”、“樂視造車”成為可能,此時國家這一政策的推出,對于中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無疑是一個質的的提升,也表明國家對于傳統整車廠在新能源汽車制造與銷售環節“不利”的不滿。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的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對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做出如下規定:
一、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管理
(一)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基本條件
1、具備基礎能力
(1)在中國關境內注冊,具有穩定業績、收入和融資能力。
(2)有3年以上純電動乘用車的研發基礎,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3)具有整車試制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制條件,包括車身制造、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制工藝和裝備。
2、完成樣車試制
試制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于15輛。提供檢測的樣車經過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符合現行汽車標準,并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一)。
(二)投資項目的基本要求
1、具備與投資項目建設和生產、運營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2、投資項目建設內容
(1)具備純電動乘用車整車正向開發能力的研發機構。至少具備整車及動力系統匹配、整車管理系統、車載能源管理系統、車輛輕量化、車輛安全等關鍵技術的設計開發能力、試驗檢測能力以及對整車產品運行狀態的監控能力。
(2)與產品結構、生產綱領相適應的車身成型、涂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的銷售及售后服務體系。
3、新建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使用自有品牌,產品水平不低于樣車的技術要求。新建企業只能生產純電動轎車和純電動其他乘用車(包括增程式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
4、新建企業要有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并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期不低于5年的擔保合同。項目建成后如不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企業退出、破產,無法正常履行所承諾的社會責任時,由擔保企業負責承擔。
(三)投資項目申請和核準
投資項目申請企業負責編制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并提供企業概況、基礎能力和試制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詳見附件二),按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核準程序申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估,并依托專業機構設立專家庫,由專家庫中的專家對投資項目申請企業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投資項目予以核準。
經核準的新建企業,5年內擁有核心技術的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或被其他企業兼并重組的,必須重新辦理核準。
二、新建企業生產準入管理
(一)項目經核準后,新建企業必須按核準的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完成項目建設,按規定程序申請生產準入許可,并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承諾。新建企業符合《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考核后,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按單獨類別管理。
新建企業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有效期為3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請,審查通過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過3年。
(二)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所采用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必須是符合準入條件的產品。
(三)監督管理
1、對新建企業承諾履行情況、售后服務保障情況、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開展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2、加強新建企業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對企業生產未經許可或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對新建企業實施退出機制。建立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不能保持生產準入相關條件、投產后產量過低、不能履行承諾、已經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等情況的企業,暫停或撤銷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暫停期間,企業不得辦理更名、遷址等變更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現有整車生產企業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按照本規定執行。
(二)其他事宜按《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將根據純電動乘用車產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