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作為國家的基礎能源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以規范供用電關系為其重要內容的《條例》填補了重慶市地方電力法規空白,為重慶市構建以電力為中心的能源保障體系提供更加良好的外部法制環境。《條例》以“保障電力安全、強化行政監督”為指導,進一步政府相關部門職責,強化電力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彰顯地方政府加快電力建設、確保能源安全的決心。
《條例》的實施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市電力建設,提高供電服務水平,加強涉電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力度,規范供電企業行為,為“五個重慶”建設,統籌城鄉發展保駕護航。
《條例》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經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規定,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全市電力發展規劃,并將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與有關規劃同步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網專項規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電力建設項目協調機制,保障電力建設項目順利實施。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跨越或穿越建筑物、構筑物的架空電力線路采取安全措施。電力企業根據桿、塔基礎用地權屬情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這部電力法規與以前相關規定不同之處在于,進一步明確了供用電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明確了職責和范圍。如,《條例》規定,電力設施保護區由其所在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通告,劃定并設立標識。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不得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通告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危及電力運行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設計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確需修剪、砍伐或拆除的,由電力企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禁止生產、銷售、竊電裝置。禁止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又如,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依照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竊電日數以一百八十天計。
再如,《條例》還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提供 24小時報修電話,設置合理收費網點,為用電人提供方便。用電人可選擇采用購電制、預存電費、分期結算等方式繳納電費,對于有拖欠電費記錄的用電人,供電企業可以選擇收費方式。
《條例》對故障處理時間規定是: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 60 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 120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