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十二五”十年間,由于電力規劃一直處于缺位狀態,各地制定電力電力發展目標缺少規范標準,從而誘發了棄風棄水以及調峰電源建設滯后等不少問題。作為自2003年實施“廠網分開”后的第一份由政府正式頒布的有關電力規劃管理規章文件,業內人士普遍表示,該《辦法》總結了運行多年的行業規則。
據悉,《辦法》所稱的電力規劃指五年期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省級電力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國家能源局銜接并達成一致后方可公開發布,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應做到上下銜接,協調統一。同時,《辦法》明確,電力規劃工作分為研究與準備、編制與銜接、審定與發布、實施與調整、評估與監督等環節。
《辦法》強調,電力規劃應在能源發展總體規劃框架下,統籌銜接水電、煤電、氣電、核電、新能源發電以及輸配電網等規劃,支持非化石能源優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發展,要注重提升覆蓋面、權威性和科學性,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能源規劃工作總體安排,提前兩年開展電力規劃編制,及時啟動專題和綜合研究工作。
針對各電源之間以及電源與電網之間缺乏匹配等情況,此次公布的《辦法》規定:電力規劃應與各電源專項規劃協調統一,同時加強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資源等相關規劃協調。
為使電力規劃與能源發展總體規劃銜接一致,保證上下級規劃和相關省級規劃直接協調統一,《辦法》提出了“兩上兩下”原則:“一上”,規劃編制工作啟動后,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研究提出省級電力規劃初稿,提交國家能源局;“一下”,國家能源局組織對省級規劃初稿進行匯總平衡后,初步明確全國規劃主要目標、總體框架和各省級規劃的邊界條件,并書面反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二上”,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反饋意見編制省級電力規劃,報送國家能源局;“二下”,國家能源局對各省級電力規劃綜合銜接平衡,并書面反饋意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反饋意見修改完善省級電力規劃。
《辦法》規定,已經納入電力規劃或符合規劃布局的項目,業主單位可依據審定的規劃向國土、城建、環保、水利等部門申請支持性文件;需要核準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程序核準。
未納入電力規劃的重大項目、不符合規劃布局的電力項目不予核準。特殊情況下也應先調整規劃后再行核準。未經核準的電力項目,不得進入電力市場交易、不得納入電網準許成本并核定輸配電價、不得享受電價補貼、稅收減免等扶持政策。
此外,《辦法》還在電力規劃實施環節設定了滾動調整原則,即電力規劃發布2-3年后,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規劃實施情況對五年規劃進行滾動。 來源:中國投資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