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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為切實保障全縣供電和人民群眾用電安全,規范用電秩序,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備和非法侵占使用電能等違法行為,形成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摘要)印發。

一、《電力法》第四條規定: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和使用電能。

二、《電力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三、《電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

四、《電力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用戶不得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五、《電力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戶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電力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2.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設施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3.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4.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七、《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電力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6.采取其他方法竊電。

十、《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
《供電營業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計費電能表裝設后,用戶應妥為保護,如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戶應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采取措施。如因供電企業責任或不可抗拒致使計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企業應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戶應負擔賠償費或維修費。

十一、《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按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為了不給用電戶帶來用電的困擾,為了國家電費按月足額入庫,請用電戶按月交清電費。

十二、安全用電,人人有責。嚴禁私拉亂接,凡私拉亂接造成事故概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臨時用電必須辦理臨時用電手續,簽定臨時用電協議,并按協議內容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臨時用電必須保證有臺區電工搭火、有合格的保安器、有計量、有合格的電纜線及設備。
無計量又無臺區電工搭火用電按竊電處理;無保安器和使用不合格的電線或用電設備按違章用電處理,造成事故的概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發現有人觸電,請立即切斷電源;發現電力線路斷落,不得靠近落線地8米內,并立即通知電力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