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是電力法頒布二十年來首次修改,目的是旨在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 2014〕 27號)關于“先照后證”改革精神。 改革以后,創業者只要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就可以從事一般性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要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再向主管部門申請。在等待許可期間,創業者可以著手開展一些籌備工作,這項改革為企業先期發展爭取了大量時間。
同期修改的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也均是在此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因此我們認為此次電力法修改不宜過度解讀,但后續《電力法》仍有修改空間。
2、 電力法后續仍有進步一修改空間。
1995年頒布的電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1)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2)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缡?、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3) 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此輪按照“先照后證”改革精神,對第三款做出的修改,但本條中其他條文,如“一個地區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依然與新電改方案精神相悖,電力法后續修改仍有空間,我們建議對此保持密切關注。
3、為進一步推進售電側改革打下法理基礎。在電改“九號文”中,售電側改革是重要內容。 售電側放開將使得同一區域內出現多個售電主體,并且進一步促進電力市場的形成。電力法先行在“先照后證”方面的修改,將有利于部分計劃開展售電業務的公司提前準備相關業務,為后續爭取售電牌照,開展實質性售電經營業務做好準備。 我們認為,這次修法將為售電側改革打下法理基礎,后續相關配套文件的出臺和電力法的進一步修改值得密切關注,這些將有益于分布式發電、直購電、 自供電、售電等電力市場化的建設, 前期值得看好。
風險提示:
1、 相關政策推進速度不達預期 2、 電改細則執行不到位
來源: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