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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規定,現將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行范圍重新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價格。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宗教場所生活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適用范圍
(一)城鄉居民家庭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不含利用居民住宅、集體宿舍開辦會所、商店、餐飲、美容美發、網吧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電。
部隊生活用電是指部隊(含武警)營區內宿舍的生活用電,不含辦公、訓練、裝備、指揮等用電。
(二)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住宅小區(村莊)內的公共場所照明、電梯、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消防、綠地、門衛、車庫等非經營性用電,以及居民小區用水增壓水泵、居民供熱終端換熱站、居民小區電鍋爐供暖、中央空調(含國家鼓勵的熱泵技術供暖、制冷)用電。不包括小區(村莊)內的生產和經營性場所用電,以及屬市政、交通等部門管理的道路照明用電。
(三)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電。
執行居民生活電價的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l)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不含各類經營性培訓機構,如駕校、烹飪、美容美發、語言、電腦培訓,以及黨校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培訓中心等。
(四)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場所的生活用電。
(五)宗教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生活用電。不含經營性和非生活設施用電。
(六)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的用電。具體包括: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委會的辦公場所用電及其附屬的非經營公益性的文化娛樂場所用電。
(七)博物館、圖書館、會展中心、紀念館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費開放的公益性文化單位用電。
(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是指鄉鎮及其以下農村居民飲水工程用電。飲水工程同時用于非居民用水的,應按照供水比例確定相應的用電量。
(九)監獄監房生活用電。
三、相關要求
本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為準。
河北省物價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