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根據上述法文,由于高壓供電屬于高危險的特殊行業,高壓電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不論是否由于自身過錯導致事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即“無過錯責任”。
因此,作為供電企業,我們在建設堅強電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切莫忽視“無過錯責任”。我們要應認真做好如下幾點,來避免觸電事故發生,規避企業法律風險:
一、進一步強化對社會各界的供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短信標語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大力宣傳安全用電常識、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意識和電力設施保護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供電法制環境。
二、在電力設施規劃設計、材料供應和施工的時候一定要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和技術標準,加強對供電設施的巡視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懸掛標識牌,充分履行提醒警示義務。
三、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必須明確供用雙方的產權分界,產權分界文字表述與產權分界示意圖要一致;用戶產權供配電設施,委托供電企業運行維護的,必須簽訂《委托運行維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