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監會“收權”:違規企業最高罰100萬甚至吊銷執照
早報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昨日在其網站發布消息稱,已于近日頒布了《供電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國家電監會在該消息中表示,《辦法》的出臺為電力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提供了有效手段。
該《辦法》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共五章40條,對供電服務監管的目的、對象和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措施以及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8%,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有關規定。
《辦法》還對停電的程序、時間作出了硬性規定,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對于違反本辦法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供電企業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建議將其調離現任崗位,3年內不得擔任供電企業同類職務。
《辦法》還規定,供電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違反辦法規定,可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監會有關人士表示,不同于各供電企業自行提出的服務承諾,該《辦法》是以行業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電網企業供電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辦法》的出臺,為電力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提供了依據和有效手段。
早報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昨日在其網站發布消息稱,已于近日頒布了《供電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國家電監會在該消息中表示,《辦法》的出臺為電力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提供了有效手段。
該《辦法》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共五章40條,對供電服務監管的目的、對象和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措施以及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8%,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有關規定。
《辦法》還對停電的程序、時間作出了硬性規定,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對于違反本辦法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供電企業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建議將其調離現任崗位,3年內不得擔任供電企業同類職務。
《辦法》還規定,供電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違反辦法規定,可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監會有關人士表示,不同于各供電企業自行提出的服務承諾,該《辦法》是以行業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電網企業供電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辦法》的出臺,為電力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提供了依據和有效手段。